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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在江苏省的苏州和无锡、湖北省的武汉和宜昌、四川省的成都和德阳,媒体对3省6市的100多家实体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,“最低价中标”成为企业集中诟病的问题。
多位企业负责人表示,一些地方和国企招标采用“最低价中标”,这种“重价格、轻质量”的指挥棒,不符合新发展理念,阻碍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。
一、危害较大
容易导致优汰劣胜,埋下安全隐患,影响企业创新的积极性。
一套自动售检装备,中标价居然比制造成本还低30%。这不是天方夜谭,而是让不少企业无奈的招标现实。
“现在很多PPP(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)项目,由政府或大型央企牵头招标,往往是最低价中标,压价非常严重。本来每个车站的模块成本应该是500万至550万元,但是中标价格居然只有350万元。从设备集成商到材料供应商,压力都非常大。”
企业反映,许多国企和地方政府的招标项目都采取“最低价中标”原则。然而,“最低价中标”这根指挥棒危害甚大。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助长以次充好,导致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下降,优汰劣胜。
“很多地方招标,原料一吨8000元,可项目中标价格居然只有六七千元,很多正规企业根本没办法做,结果是造假的胜利,做优的出局。”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极易引发偷工减料,甚至埋下安全隐患。
——“最低价中标”影响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。
“包括‘最低价中标’在内的压价竞争危害非常大,挤压的不仅是企业效益,也是持续创新的投入空间。”
二、为何“风行”
担心“说不清”,规避“履职风险”,导致一些地方倾向于“最低价中标”,“招标方普遍认为,价格低不犯错误”。
那么这个企业“人人喊打”的“最低价中标”,从何而来呢?
“最低价中标”的法律依据是《招标投标法》。我国《招标投标法》规定,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“(一)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;(二)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,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;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”此外,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:“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、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。”
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,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。那么,为何在实际操作中,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?
烟台市鸿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:柳州富达空压机、烟台空压机、莫希尼螺杆空压机、冷干机、过滤器。